引用:
作者dkjfso
還是要回到這裡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字眼。)
1.第1項規定應該把本刑幾年以上的重罪除外
2.此案法官自由心證他要選第1項還是第2項完全是看他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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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法官或是精神科醫師
如何判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毒都退去了 除了犯案當事人
誰會知道犯案當時是在有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