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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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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回到這裡

​​刑法第19條
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2項則規定: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修法前的條文,是用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等字眼。)

1.第1項規定應該把本刑幾年以上的重罪除外
2.此案法官自由心證他要選第1項還是第2項完全是看他自己
 
舊 2020-08-21, 05:19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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