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剛好閒閒...就隨便回一下。
就算判決很扯,這個絕對不是史上最扯判決好嗎,至於是哪個案子最扯,我懶的去查考古題了。
那酒駕為何有罪,這個要談到"抽象危險犯",酒駕不一定有危險,我就千杯不醉不行嗎? 又沒撞到人為何有危險,硬要說我危害到別人生命財產安全? 不服氣啦。
台灣法律是很重視人權的,國家不能隨便動用刑罰權處罰人民喔,所以這個抽象危險犯是很難法律化滴,所以以前(大概)就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就是你有槍就是準備要殺人這一條而已,酒駕重刑化也是修很久才過的。
以前沒撞人就違反"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而已,撞人、撞死人都算是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死而已。所以修法以前酒駕撞死人根本就不用擔心上法院喔。
你會說,那為何抽象危險犯就只用在有槍、酒駕,(其實近期還有食安也採用喔,不過大部分法官實務上好像也沒在鳥就是了)。
反正台灣不採抽象危險犯也是為了大家好(咦.....),因為啊...違規停車有沒有危險? 闖紅燈有沒有危險? 超速有沒有危險? 這樣大家都很不方便(你難道都不違規嗎?)。
所以啦,違規沒事,法官省事,監獄不會爆滿,這樣就對了。
引用:
作者chanhsiaohsin
兩個法官判決都不同,法律是有兩套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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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兩套解釋,只是選擇題,一審法官選19-2,二審法官選19-1。
19-3構成要件被最高院限縮的很窄,所以說啦,還要加上"雙重故意"。
94年修法的時候把19-3加上去,其實立法精神也是要雙重故意的。所以最高院也沒錯。
也就是說你清醒時就想殺人才可以。而且當時也不願意把"原因自由行為"明文化。
至於原因....當然是這樣下去大家很不方便。
引用:
作者sclee
應該問一審法官跟二審法官判決,竟然出現如此大的差異
到底是一審法官沒有基本法律知識? 還是二審法官亂判? (後面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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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審級救濟啊,不然幹嘛三級三審,甚至還有"不利益禁止"原則哩。
審級救濟是保障人民的重要司法權力,你要放棄嗎?
其實吼,很多的審級救濟都騙人的要翻案很難的,像辣個謝志宏、后豐大橋跳橋啊,不過這題外話了,先跳過。
這案子有沒有可以判有罪,絕對有,
因為吼台灣法官就自走砲,上法院就跟賭俄羅斯輪盤差不多,特別是小案,
像這種類似的案子還有吃安眠藥又飲酒然後夢遊的,有的判有罪有的也是刑19-1無罪喔。
當然啦,司法院會說就個案每個案情不同啊,好啦,就算是好了,偶小百姓也只能信啦。
至於這個案子二審法官判無罪,偶是支持的,
因為啊,法官用心良苦。如果只是上訴駁回,大家只會在哪邊吵為何不是死刑????
就是要判的讓人意外,這樣大家才會重視司法,了解司法,經由此案全民又對法律的正反意見,構成要件等等有了進一步的認識。
不然兩年後國民法官就要上線了,大家都有機會當法官審案囉,全民認識司法這是好事。
然後本討論原案也沒有解法,就把德國法"自醉行為"放進來就可以了,
先寫到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