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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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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惡蟲 
				#74就是一種標準的不想加強自我法律知識的表現。 
 
判決變更是很正常的事,否則幹嘛要三級三審制?一審就直接確定就好,上訴幹嘛?判決不能變更,又何必上訴。 
 
判決不同有時候是因為對證據的認定不一樣,有時候也牽扯到法律的變動。 
像最近為了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各地檢紛紛對相關毒品案件提起上訴,這些案子上訴後判決就會不一樣了,當然一般人是不知道的,因為新聞找不到報導。 
 
然而這是因為剛好法律發生了變動,所造成的結果。 
 
一般來講,到二審時,不論是原告/檢察官方或是被告方都有可能提出新的事證,有時候只是一些微小的事證,但是卻足以改變二審的判斷,而變更為無罪或有罪。 
要判斷為什麼,只能去從判決書中,分別比對有罪及無罪的理由,才能知道為什麼會改變判決。 
 
不過我猜這裡應該會有很多人懶得去看判決書,更多人根本不想去逐一比對判決理由,對吧? 
反正新聞標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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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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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惡蟲 
				既然你引到法條,也是對的,的確這是關鍵點沒錯。 
 
不過你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自己去查一下,你引黃字條文的部份叫做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需要有雙重故意,去查一下「原因自由行為」跟「雙重故意」後,再來評斷,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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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了那麼多,結果就是法官弄錯法條沒事, 
反正是下一審的問題.
 
立法精神都講了,還可曲解,反正都是找漏洞鑽,玩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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