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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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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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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anhsiaohsin
明明法官不懂法條,不懂有人一直凹是老百姓不懂法律,會隨媒體起舞!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8919.A.F16.html

刑法19條 在94年修法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然後底下這段是那次修法增加的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這一段話

責任能力之有無及其高低,為犯罪有責性判斷之一要件。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
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
判斷行為人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既然你引到法條,也是對的,的確這是關鍵點沒錯。

不過你如果有興趣的話,可以自己去查一下,你引黃字條文的部份叫做原因自由行為,原因自由行為的認定需要有雙重故意,去查一下「原因自由行為」跟「雙重故意」後,再來評斷,好嗎?
 
舊 2020-08-21, 02:32 PM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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