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是沒搞清楚什麼是公,什麼是私.
給A計畫的錢,就要用在A計畫.
給B計畫的錢,就是要用在B.
不是目標相同,就可以混著一起用.
如果執行A計畫,是有強制力.
執行B 計畫,你的選定對象有權利拒絕.
那,你就不能利用在執行A計畫時,撈到的樣本,拿去給B計畫用.
或者,你為了達到B計畫的收件人數,你就用A計畫的名義,去騙人家來採檢.
不是劃定的目標對象相同,你就AB不分,混著亂亂來.
尤其是萬一A計畫給錢的是衛服部,B計畫給錢的是台大醫院和Kit贊助商.
結果,B計畫拿A計畫提供的權力和樣本來用.結果,還自己拿來發paper??
你難道告訴我:反正A和B目標是一樣的,執行的人也一樣,你不要計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