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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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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你斷章取義:

法官由特首委任只是象徵性的,
特首任命法官, 必須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

香港法院至今維持獨立性, 就算中國也很難干涉,
如果香港法院跟中國法院沒差別, 你們反對逃犯條例在反對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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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委任或罷免香港之法官?

香港法院的運作由香港司法機構負責,獨立於香港特區政府之行政和立法機關。在司法和行政意義上,司法機構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執掌。根據《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而任命的。該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2章)設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由本地法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必須具備香港或另一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律執業資格,並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經驗。

《基本法》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

司法人員推薦名單 不是只試用在非終身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嗎

怎你節錄的沒這段


根據《香港基本法》,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任命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2];其他法官則由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任命。為保障司法獨立,所有法官皆為終生制,可續任至退休為止;只有在無力履行職務或行為不檢等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如果要免職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審議庭則由不少於5名當地法官組成[3]。
     
      
舊 2020-08-17, 12:43 PM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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