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跳海人
先說您這事件的疑問:
個人認為,在面試時有寫了最低可接受薪資,面試官再次進行確認是很正常的事
(若您對這個薪資都表示出心虛的樣子,代表這個求職者應該是缺乏自信或是膨風)
外商會由母公司或高層再次進行複試也是很正常的流程
另外,個人認為您一開始就做錯了
先自貶身價就已經是踏出錯誤的一步了,除非您已經失業補助快領滿了才需要這麼做
您現在即便失業,也還有6個月的失業補助可以讓您先撐著,先求有再求好的想法只會讓您一步步往下走
萬一不幸新公司的前手也是覺的工作快撐不住了所以才離職
那您老不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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