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sic Member
|
先收集這次的證據, 找部舊一點的安卓手機, 在打一次電話給承辦人員, 假裝要再次討論和申訴, 一定要讓對方提起 96年起至少你有與銀行協商過的紀錄, 然後假意和對方抗辨, 讓對方再次提起只是您說的只是不在摧繳, 但利息照算. 最好能夠紀錄到你講的, 若您能提出證據, 可以徹銷此案件的說法. ( 主要是主訴對方也不確定是否有此事存在, 畢竟事隔那那麼久, 承辦人員應該早已離職, 但不應該不會在書面或紀錄上留下甚麼紀錄的 ).
當你收集好一些證據後, 比方說 96 年的通連紀錄 ..... ( 電話和來電紀錄 )
這次的電話錄音
1. 打電話給金管會
2. 告銀行詐欺 ( 雖然有點天馬行空, 但我想你應該不會請律師, 反正告詐欺不用錢 )
主訴當年明明已有和銀行協商, 但事隔多年, 銀行竟又提起求償. 明顯有違經驗法則, 在說當年協商的銀行款項多的都已協商繳清, 自無放任款項少的規避不處理的道理. 事隔 13 年當中不聞不問, 實屬權力放棄, 如今又提起, 顯然是因為隱蠻當初協議, 或銀行內部作業疏失, 至使當除協議內容遺失, 致使如今銀行又重新求償.
( 或自己寫訴狀, 民事的也裁判費也才 1000 NT 以這樣的金額
3. 至於利息的算法, 銀行肯定站不住腳, 銀行肯定是用複利計算, 這是違法的, 13 萬本金, 要照法定年利率 5% 計算, 又加上銀行對於債權五年內未行始摧告. 你最多就付 5 年利息
130000 * 0.05 = 6500 , 要是將這視為債權的話, 應該最多只能和你要 6500 * 5 年的利息
第 203 條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 不過這邊就比較麻煩了, 你繼承過來的應該是債權, 而非死者先前的合約, 應該適用 )
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我覺得贏面很大.
順序應該這樣處理,
1. 金管會申訴 無果後
2. 鄉鎮或法院的調解 ( 我覺得法院的調解很不錯 )
3. 刑事詐欺或請人幫你寫訴狀告民事,
主要都是看證據, 口頭約定也是契約, 只是整麼證明
且銀行疏失很明顯, 甚麼叫不在摧討, 利息照算
你看看我一期沒繳貸款, 銀行照三餐 CALL, 下一期繳款前, 還善意的提醒你繳款日期已近, 請記得留下款項喔.
法院都有法扶, 可以姿詢和提供義務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