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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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5
法規一樣的, 但解讀各有不同 XD
要不是解雇人太麻煩, 我覺得資方可以大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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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之前是各自解讀. 前幾年修法後, 就不是各自解讀了.
如果是週年制 (用到職日那天算), 滿六個月就有三天 (滿一年前要休完, 不然就要轉代金), 滿一年就有七天.
如果是曆年制 (就是用 1/1-12/31 這樣算), 因為每個人到職日不同, 所以才會出現前面所說的先借, 休超過要還的問題. 這個有些公司的算法不對... 反正只要最後放的假或給的錢不符合週年制的 (滿了就有假, 不是借的, 離職沒放要轉代金給人), 真的被告應該都會輸.
PS. 後來有改期限內沒休完可以延一年 (勞資雙方要同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