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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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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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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lueck
按照勞基法就是這樣,勞基法是最低限度,公司給假最少要符合勞基法,願意的話可以優於勞基法。
讓員工提前使用是優於勞基法,離職扣回很正常,因為那是本來就還不是你的假,公司規定優於勞基法,還被說機車,真是開了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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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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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跳海人
不止機車,還違法了...
依法"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公司以未滿一年強制補回 "所有"已休特休 ,這已經是違法了
以BALA學弟為例,他至少有三天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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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去翻了一下,這修訂是106年1/1日起。
更古早時期,比較常見的是工作滿一年才有7天特休。(不確定有沒有記錯....)
但小弟從畢業開始工作以來,待的公司就是第一年先給3天特休或不扣薪的事病假幾天。
目前也數年沒換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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