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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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sman+++
勞基法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我不確定這是何時修定的,之前待的公司都是未滿一年先給特休3天....)
小弟待過的公司還沒那麼機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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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基法就是這樣,勞基法是最低限度,公司給假最少要符合勞基法,願意的話可以優於勞基法。
讓員工提前使用是優於勞基法,離職扣回很正常,因為那是本來就還不是你的假,公司規定優於勞基法,還被說機車,真是開了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