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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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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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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isman+++
勞基法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我不確定這是何時修定的,之前待的公司都是未滿一年先給特休3天....)



小弟待過的公司還沒那麼機車的....


本公司有其他假的福利還不錯
除了特休假的定義 整個集團內的公司都是同套範本
今年剛換工作
跟著老闆從A公司跳到B公司
因為是同集團的關係
年資有承認
我想這也算是福利

舊 2020-07-13, 11:14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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