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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skyjmose
1280月票只有禁止一卡多人使用,沒有規範不能做商業使用,
台北市不想讓月票被拿來作商業用途使用,你台北市要先修改
使用規定啊,而不是先質疑使用超過三千塊的都有問題吧.
只會對沒背景的市民斤斤計較,就柿子挑軟的吃啊.

定期票每次搭乘僅限一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如經查證有多人共用 情形,將停用該定期票,第 2 人以上使用者將依「臺北捷運系統旅客 須知」以無票乘車處理,且相關因定期票停用衍生之權益損失由持卡 人自行承擔。持卡人如持遭停用之定期票辦理退費,將由定期票實收 票價扣除定期票停用前之實際搭乘金額(含臺北捷運、公車及 YouBike,並以原價計算)及退票手續費 20 元後退還餘額(不敷扣除 者不予退費)。


台北捷運
不管你是不是使用月票
都不能從事商業用途

"
大眾捷運法第5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臺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臺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臺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舊 2020-07-08, 10:51 AM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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