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名詞我忘了,
其實起訴罪名不當這類事情,我記得在法官那裡可以處理的,
可是就是很奇怪,本島法律設計的很繁鎖..
各種起訴名目看起來很詳細,可是這也變成可以上下其手的地方,
就變成你所說的. 因罪名不當而獲不起訴..
然後鄉民在罵恐龍法官時,就冒出一堆好像學過點法律的人跑出來靠北說,
你們有看過起訴書嗎?
你們要去怪檢查官呀..
你們要去監督你們選區的立委呀!!!
你們沒有法學常識呀!!!
這一類幹話...
總歸來說..台灣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超大,如果法官真有心是有可以糾正或修正起訴罪名的權力..我記得是這樣。
找到了.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article_id=7831
所以. 如果有侵權或傷害的事實發生後,而且犯罪人也捉到..
卻發生不起訴處分.........
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