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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patine
Amateur Member
 
Palpatin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0
引用:
作者Dz6810
你舉的兩個論述就充滿矛盾,
更證明廣明沒罪,
美國的法律都是玩假的,
假到現在連臉都不用顧了.

飛利浦或許曾經是廣明的競爭廠商,
但本案飛利浦的角色就與Sony一模一樣,
廣明只是飛利浦的代工廠.
事實上那些和解廠商飛利浦, Sony, LG都一樣,
早期他們都有自己的工廠,
但晚期都嫌利潤太低, 只賣品牌, 實機交給代工廠生產.

所以從頭到尾用"競爭對手"來以起訴廣明就是錯的,
廣明沒向惠普投標, 廣明還要賣東西給飛利浦, 怎麼廣明變成飛利浦的競爭對手了?
所謂競爭對手是站在對立面, 我贏了你就輸了,
什麼時候上下游廠商變成競爭對手了? 他們間可以搞你死我活的遊戲?

其實美國法官與陪審團這樣曲解法律也不是一次兩次的事了,
美國只是個愛玩弄法律的國家,
美國的法律是為了美國的政治與經濟利益服務,
跟什麼公平正義沒有個屁關係.

但美國自己要小心,
今天美國這麼多有創意的...

你的中文跟邏輯是掉到水溝不見了嗎?

1.廣明說沒有參與價格操作
可是廣明跟其他廠商的通信文件中明明就有提到price fixing...等關鍵字

2.廣明說我是代工廠不直接跟HP做生意
可是HP卻能拿出"廣明在2004至2010年間多次到惠普設置網路詢價與投標平台的「網路詢價過程」進行報價"的紀錄

別忘了美國是陪審團制
重要的是你要怎麼說服陪審團
第一點讓廣明至少看起來就有參與整件事
第二點更是讓廣明像是取得報價後跟其他廠商聯手操作價格進行圍標

結果你到法庭上一樣還是只會喊"老子只是代工廠 不直接跟HP做生意"
手上卻拿不出任何反駁對方手上文書證據的證據
這樣官司打得贏 就真他媽見鬼了....
舊 2020-06-13, 10:32 A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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