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z6810
你舉的兩個論述就充滿矛盾,
更證明廣明沒罪,
美國的法律都是玩假的,
假到現在連臉都不用顧了.
飛利浦或許曾經是廣明的競爭廠商,
但本案飛利浦的角色就與Sony一模一樣,
廣明只是飛利浦的代工廠.
事實上那些和解廠商飛利浦, Sony, LG都一樣,
早期他們都有自己的工廠,
但晚期都嫌利潤太低, 只賣品牌, 實機交給代工廠生產.
所以從頭到尾用"競爭對手"來以起訴廣明就是錯的,
廣明沒向惠普投標, 廣明還要賣東西給飛利浦, 怎麼廣明變成飛利浦的競爭對手了?
所謂競爭對手是站在對立面, 我贏了你就輸了,
什麼時候上下游廠商變成競爭對手了? 他們間可以搞你死我活的遊戲?
其實美國法官與陪審團這樣曲解法律也不是一次兩次的事了,
美國只是個愛玩弄法律的國家,
美國的法律是為了美國的政治與經濟利益服務,
跟什麼公平正義沒有個屁關係.
但美國自己要小心,
今天美國這麼多有創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