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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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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6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18
引用:
作者Palpatine
台灣大部分的公司好像都沒從友達案吸取到教訓

人家可是有提供充分的證據
這可不是你嘴上說"我沒幹"就可以隨便敷衍過去的...


你舉的兩個論述就充滿矛盾,
更證明廣明沒罪,
美國的法律都是玩假的,
假到現在連臉都不用顧了.

飛利浦或許曾經是廣明的競爭廠商,
但本案飛利浦的角色就與Sony一模一樣,
廣明只是飛利浦的代工廠.
事實上那些和解廠商飛利浦, Sony, LG都一樣,
早期他們都有自己的工廠,
但晚期都嫌利潤太低, 只賣品牌, 實機交給代工廠生產.

所以從頭到尾用"競爭對手"來以起訴廣明就是錯的,
廣明沒向惠普投標, 廣明還要賣東西給飛利浦, 怎麼廣明變成飛利浦的競爭對手了?
所謂競爭對手是站在對立面, 我贏了你就輸了,
什麼時候上下游廠商變成競爭對手了? 他們間可以搞你死我活的遊戲?

其實美國法官與陪審團這樣曲解法律也不是一次兩次的事了,
美國只是個愛玩弄法律的國家,
美國的法律是為了美國的政治與經濟利益服務,
跟什麼公平正義沒有個屁關係.

但美國自己要小心,
今天美國這麼多有創意的玩弄法律案例都能形成判例,
美國要祈禱自己永遠維持如今天一樣的獨霸時國力,
否則別的國家未來可以有樣學樣一一奉還.(所謂以彼之道, 還諸彼身)
舊 2020-06-13, 09:02 A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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