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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patine
Amateur Member
 
Palpatin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30
台灣大部分的公司好像都沒從友達案吸取到教訓

人家可是有提供充分的證據
這可不是你嘴上說"我沒幹"就可以隨便敷衍過去的...

引用:
關鍵1:關鍵電郵、通聯紀錄,陪審團認定廣明參與聯合壟斷

這類反托拉斯案件,最關鍵的爭論點,就是廣明究竟有無參與聯合壟斷行為,與其他同業共謀操作價格,因此造成惠普的損害?

美國法律專業媒體《Law360》根據法院公布的卷宗指出,在一審的陪審團審判時,惠普的律師就已提出一份由廣明員工寄給光碟機競爭對手飛利浦的電子郵件,郵件主旨出現「價格固定」(price fixing)等關鍵字眼。這些電郵通聯證據顯示,廣明持續與其他競爭對手交換包含價格、銷售等訊息。

《Law 360》指出,包括廣明和競爭對手在「保護價格」(price protection)議題上的討論郵件和150通通聯紀錄等證,是陪審團達成一致意見、認定廣明參與聯合壟斷的關鍵。

關鍵2:廣明主張惠普非直接客戶,但被舉證曾到惠普的投標平台報價

然而,廣明從一審一直主張,從未直接與惠普有任何直接交易,僅在2003到2009年間銷售產品給索尼和飛利浦美國的海外組裝廠,和其他被告直接銷售給惠普全球各地分公司的情況不同。

「惠普不是我們直接交貨的客戶,」記者會上,何世池不斷重複強調。

但根據判決書,惠普在一審時便已經舉證在2004至2010年間,雖然廣明為索尼、Panasonic等品牌公司的代工廠,仍多次到惠普設置網路詢價與投標平台的「網路詢價過程」進行報價,最後由品牌公司參與競標。

許維夫也認為,廣明的主張難以成立。「如果這樣可以不究責,那麼以後價格固定的主謀或共謀,就躲在幕後就好,」許維夫強調美國法院不會接受這樣的立場,「美國法律有這麼好鑽漏洞嗎?」

https://www.cw.com.tw/article/artic...D3t3SwXGF2OfSD0




引用:
敗訴關鍵

根據本案訴訟文書,惠普指出在2004年至2010年間,雖然廣明為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等公司的代工廠,但仍曾多次在實質參與惠普設置網路詢價與投標平台的「網路詢價過程」後報價給前述索尼、松下等公司,最後再由這些品牌商參與競標[7]。

根據美國法律權威媒體《Law360》報導,在陪審團審判中(jury trial),惠普律師提出一份由廣明員工寄給其本應為光碟機市場競爭對手荷蘭商飛利浦(Philips)的電子郵件,該郵件主旨赫然可見「價格固定(price fixing)」等關鍵字句。

更多惠普透過證據開示程序所取得的電子郵件和通聯記錄證據一一顯示,廣明持續且深度的與其他競爭對手交換包含價格、銷售、製造和競標策略等秘密資訊。例如,廣明與其競爭對手圍繞在「保護價格(price protection)」議題上討論的郵件,和在競標期間超過150通通聯紀錄等證據。[8]

上述證據被認為是陪審團認定廣明參與共謀限制光碟機價格的關鍵原因。

https://medium.com/@pinshenvincentl...8C-56afab8037e2
舊 2020-06-13, 02:55 A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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