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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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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Dz6810
新光三越這種合夥人爭奪公司的事件
(而且是雙方各佔50%股份, 不是小股東吃大股東,
一樣是百貨公司爭奪, 台灣的遠東吞SOGO才真正是吃人夠夠)
拿來與美國動用國家機器併吞台灣上市公司,
的確是不適合拿來對比.

再來新光三越事件可以當成"不需任何證據, 奪產索命"的證明?
這件事能符合"無任何證據"與"索命"?
這未免也太腦補了吧.

ps.
還有人幻想美國司法不會押人,
這到底是活在哪個平行宇宙?
孟晚舟, 阿爾斯通與友達都不叫押人?


友達副總是自願飛去美國報到的
孟晚舟也還在加拿大 你是活在平行宇宙嗎?

新光三越小開是被股東扣留在中國
香港銅鑼灣書店老闆 直接被公安抓去大陸

這兩國家處理事情完全不同
你居然會說相類似
你眼睛業障重吧~~
舊 2020-06-10, 10:16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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