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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爸爸生氣了, 廣達子公司廣明要賠130億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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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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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三越這種合夥人爭奪公司的事件
(而且是雙方各佔50%股份, 不是小股東吃大股東,
一樣是百貨公司爭奪, 台灣的遠東吞SOGO才真正是吃人夠夠)
拿來與美國動用國家機器併吞台灣上市公司,
的確是不適合拿來對比.
再來新光三越事件可以當成"不需任何證據, 奪產索命"的證明?
這件事能符合"無任何證據"與"索命"?
這未免也太腦補了吧.
ps.
還有人幻想美國司法不會押人,
這到底是活在哪個平行宇宙?
孟晚舟, 阿爾斯通與友達都不叫押人?
2020-06-10, 10:09 AM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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