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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訴關鍵
根據本案訴訟文書,惠普指出在2004年至2010年間,雖然廣明為索尼(Sony)、松下(Panasonic)等公司的代工廠,但仍曾多次在實質參與惠普設置網路詢價與投標平台的「網路詢價過程」後報價給前述索尼、松下等公司,最後再由這些品牌商參與競標[7]。
根據美國法律權威媒體《Law360》報導,在陪審團審判中(jury trial),惠普律師提出一份由廣明員工寄給其本應為光碟機市場競爭對手荷蘭商飛利浦(Philips)的電子郵件,該郵件主旨赫然可見「價格固定(price fixing)」等關鍵字句。
更多惠普透過證據開示程序所取得的電子郵件和通聯記錄證據一一顯示,廣明持續且深度的與其他競爭對手交換包含價格、銷售、製造和競標策略等秘密資訊。例如,廣明與其競爭對手圍繞在「保護價格(price protection)」議題上討論的郵件,和在競標期間超過150通通聯紀錄等證據。[8]
上述證據被認為是陪審團認定廣明參與共謀限制光碟機價格的關鍵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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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七家公司被告,因為證據確鑿,所以其他六家都賠錢合解,
只剩廣明不合解,到現在被判敗訴,要賠天價賠償
所以該說是廣明對他們請的律師很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