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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看到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有授權向人民收取所需經費。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L0050039
引用:
第 9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
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
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
補償。
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
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 11 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二千一百億元,並得視疫情狀況,以不超過
原預算額度內再編列特別預算,送請立法院審議;其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
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之限制。但經立法院審議刪
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
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占該期間總預算
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比率,不受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
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為因應各項防治及紓困振興措施之緊急需要,各相關機關得報經行政院同
意後,於第一項特別預算案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先行支付其一部分。
第 18 條
本條例施行滿三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
面報告。
本條例施行滿六個月後,行政院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
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行政院應設置專門網站,每週更新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津貼、獎勵
、補償、補助、補貼、紓困、振興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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