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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0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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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天母
文章: 312
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罪為抽象危險罪,只要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即成立此罪,並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會成立,就表示你講出來的內容夠狠,絕對不是開玩笑而已....
但既然你已經恐嚇罪成立,而且也判刑了,你認為對方2年後還要繼續跟你糾纏

那他根本是愛上你了吧
(你們到底是誰騷擾誰?這麼深的愛恨情仇啊~~要不要投稿電視台拍連續劇?)

引用:
作者黑田拓海
補充一個事情,之前被對方告過恐嚇。

去被警察約談和被檢察官(?)詢問

我都是以沒有那個意思是玩笑話和隔了將近兩年

才去警局報案告我,根本來亂的。當時

詢問的檢察官還差點跟他翻臉,後續是

被判三個月還六個月我忘了,緩刑兩年和不能

再以任何形式騷擾對方。(做起來不難)

緩刑期滿已經過兩年多了
舊 2020-06-01, 01:59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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