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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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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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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依上開條文,如果是車禍當事人,車禍中有人受傷,未經報警或叫救護車,或為相當之救護行為,就離開現場者,就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原本我國的規定是無論這場車禍的肇事責任有無,逕行離開的人就會成罪,但是後來在去年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777號解釋,就該車禍如無肇事責任者,則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


因此本欄中的男子,如果確定他就車禍沒有肇事責任,則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但是如果有,那麼還是會被起訴肇事逃逸罪。

另外肇事逃逸罪以有人死傷為要件,也就是說雙方車輛擦撞,沒有人受傷,只有車損的情況下,不會成立肇事逃逸罪。因此這部份最多考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罰及民法的損害賠償,與刑法犯罪無關。
舊 2020-05-20, 06:16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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