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rstorm-5
我家沒有外勞看護, 不過要講句公道話, 不能遇到一件事情就打算抽一筆費用.
前面有人提了, 人頭每個月2000, 台灣至少5,60萬外籍勞工, 還要繼續開徵費用?
雖然對這個模式不訝異但不代表我能認同把錢花光, 新項目再來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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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搞清楚那1500-2000人頭費用是誰收的?
政府還是仲介?
為配合《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聘雇期滿得出國1日規定,針對外國人聘雇期滿在台由原雇主續聘,或是聘雇期滿轉換由新雇主承接,勞動部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規定,按外國人當次來台工作時間累計計算,因此外國人原聘雇許可屆滿3年時,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的外國人,當次工作累計超過3年其服務費就以每月1,500元計,至於雇主的費用並未修正。
勞動部1月9日在行政院公報預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6條修正草案,收集各界意見將於1月16日截止,有意見者可寄至電子郵件
聘滿3年者續聘或轉換
服務費每月不超過1500元
勞動部指出,《就服法》第52條修正刪除外國人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故於原聘僱許可期限屆滿3年時,若外國人期滿係由原雇主續聘,因勞雇關係穩定且無磨合期間,第3年以後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若係期滿轉換雇主,因其對我國工作生活環境熟悉,資訊管道暢通,同時因外國人不必出國,亦不須辦理離境、交通接送和簽證等作業,第3年起每月得收取之服務費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
根據收費標準中規定,雇主需繳交費用包括登記費及介紹費,其收費金額為招募之員工第1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第1個月薪資,作為登記費與介紹費;仲介還可向雇主收取每一名員工每年2,000元的服務費。
至於外勞部份,臺灣仲介不得收取仲介費,僅得收取服務費,外勞來台第1年每月最高收取1,800元、第2年每月最高收取1,700元、第3年每月最高收取1,500元,3年合計可收取6萬元。
這些雇主省下了很多請本地勞工的費用占了好處,
不找這些雇主難道叫普羅大眾出錢?
安奈干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