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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並非代表廢除死刑
出版時間:2015/06/02
作者:Wallace Chang
國際公約需要經過簽署、批准、及送到聯合國秘書處存放才算生效,台灣於1967年10月5日劉鍇於兩公約上簽字,1971年退出聯合國,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最後因為非會員國,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存放台灣兩公約批准書,因此目前台灣並未受到兩公約箝制,因為在國際上不算正式生效。
再來廢除死刑並非是兩公約的全部內容,也非兩公約的終極目標,兩公約中有很多細項,對於死刑只是偶一提之,兩公約傾向廢除死刑,但未明訂必須廢除,只是加強了死刑犯的人權......
廢死聯盟所主張之死刑違反兩公約指的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的第一項,但那是曲解公約條文,因為他們往往省略了第六條其他的五項,其中甚至明白規定,簽屬兩公約的國家不須廢除死刑,且可執行(第二項),......
廢死聯盟若真正了解兩公約的意義,就必須舉辦遊行集會來說服大眾接受,並且負起教化大眾的責任,在社會一片祥和的氣氛之下,台灣若十年不執行死刑,也就成為世界上實質不執行死刑國家(目前約有40國),就可真正達到備而不用的目標,而不是援引兩公約條文稱為義務,或者具有強制力,要民眾全盤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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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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