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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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網路聲量:偶個人覺滴∼鄉民可能想要滴是「參審制(參與量刑)」....
之前似乎也有某大法官建議:「陪審、參審」並行∼不知為何網友大多只提「陪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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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參審制實施到最後,已經變成有任期的常設參審員了,這樣參審員的思考會逐漸法律人化,就失去司法判決貼近一般民意的精神。
參審難度遠高於陪審,參審員可以訊問被告證人,與法官共同認定犯罪事實與法條適用和量刑,難度這麼高的工作如果不長期任職只是偶而為之,那幾乎會被法官牽著走
而英美的陪審團僅負責認定有罪無罪,最後的量刑完全交給法官,這樣又很難符合一般民意的量刑標準。
所以我想的陪審團制是簡單的判決認同制,陪審員只需在旁聆聽過程,在法官下判決時,表示認同或反對即可。(不管認同或反對都解散,以免陪審員為了避免拖時間而認同法官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