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ureia
前面增加了內容,我看再貼一遍好了
我以前上的法律課是說歐美對於犯罪者的態度是要他悔改,
犯愈大的罪關愈久,就是要犯人在這段時間中對他犯的罪悔改
所以判才會有不知悔改判重一點,跟深有悔意判輕一點
而不是以報復犯人為主(舉例:殺人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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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如此,開車撞死人應該判他去監理所上道安講習,道路安全規範,怎麼還用過失致死去判刑呢?
金融犯罪應該要判將所以不當所得的錢都賠出來才應該讓他出獄,這樣才是有悔改吧!
怎麼都要服到最低假釋刑期才能出獄呢?
講獄政體系的目的是矯正,我就覺得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