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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XElem
其實:只須第3.「原告只須(主觀)認定受到侮辱即可提出告訴....
然而:法官是否如願判決,就是另一回事了∼也可能考量是否有「敵意、犯意、故意、惡意」等

例如:前陣子有人貼出所謂滴「污辱毀謗」行情表∼有些就被法官認證是「口頭禪」∼不罰....
ps:
有興趣也可參考偶以下10幾年前滴經驗∼不是隨便告就能告贏滴....
就算能告贏,所耗費滴時間&精神∼也極不划算 ∼放開心胸∼退一步海闊天空....
參考: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post1081811666)



話說:偶小時候也曾是「激動戰士+認真魔人」∼頗為憤世忌俗....
直到當兵後:被軍中污染了(凡是別太認真)∼偶就越來越不正經了.... r2~

坦白說:認真痛苦也是一天、輕鬆快活也是...

有沒有「敵意、犯意、故意、惡意」,那就是法官的心證了。
或許有些法官認為沒有「敵意、犯意、故意、惡意」;
也或許法官認為網友因不滿樓主發言,對網友產生「敵意」,所以,「故意」發文叫網友去看身心科,「惡意」暗指樓主有精神病,明顯有「犯意」,所以判有罪。

古人有云:君子不立危牆之下。
做了一件成立公然侮辱的事,最後還要把命運交給法官的自由心證,來決定自己會不會被判刑。
這不只不是君子所為而已,根本是蠢蛋才會做的事。
舊 2020-05-08, 10:04 A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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