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n245763
我想表達的是...
別人匯錯款可以憑匯款單對我訴諸法律行為
為什麼開板借錢給別人的匯款單卻沒有用
還可以硬拗贈與代付打發掉?
這法理邏輯說不通
然後匯錯款故意不還,並不會涉及侵占構成要件
侵占罪是我〝主動〞為大前提
例如地上有全新的iPhone 11
我〝主動〞撿起來據為己有才是侵占
某人手殘匯200萬給我並不是我〝主動〞去得取
自然不生侵占的構成要素
只能以民事的不當得利來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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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判例,供你做參考: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045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要旨:
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
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
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
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
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a...ort=DS&ot=print
另外,付上兩位律師對於匯款單據法律效力的實務見解:
林言丞律師
那如果用匯款呢?一樣的,匯款的原因有很多,即使保有匯款單或匯款紀錄,但是匯款的原因很多,
借錢的人到時掰說是其他原因而受款,借人錢的人又證明不出是借貸而匯款,一樣,敗訴。
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hpw...02157920069706/
謝博雯律師
很多人以為有匯款紀錄就夠了,但在法律上一筆款項的流動其實可能基於很多原因,
例如是給付買賣價金、給付貨款、贈與等都有可能
https://zh-cn.facebook.com/16277655...48604545464160/
你舉的例子,對方持匯款單據主張是自己誤匯,你當然也可以主張對方的匯款單據不能做為佐證。
我們老師有拿九品芝麻官的台詞來比喻,在雙方約定(雙方合意)下,我高興送錢給他花(贈與行為),不行嗎?
當然可以。
但對方已經堅稱是誤匯款,沒有雙方合意的條件,你要怎麼向法官證明這筆匯款是你情我願的金錢往來?
構成侵占罪的條件有主動之說?我沒聽過!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三十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