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家醜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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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sh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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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56
有關第一項剛找到的

在我國民法第416條有這樣的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如果 4萬零用金 符合第二項的話 或許可以撤銷 不過這部分 還是請教律師比較好

至於第二項 認同E大說的 有時斯破臉 真的是唯一選擇...
深深體會過...
舊 2020-04-22, 11:0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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