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
引用:
作者leeko
匯窾單據不具體欠款事實的法律效力,我們老師有說過這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忘記是第幾字號),匯窾單據沒有註記款項用途,無法做為事實佐證。
我們老師也曾舉例解說判例,我還記得的部份,大概就是欠款人硬凹匯款只是交易行為,贈與行為,代付款項等,這在現實層面上也有可能發生。
至於你舉的例子,已經不是民法上的借貸行為,有可能會構成刑事案件(侵占罪),這部份我不知道怎麼回答,得另請高人指點。
|
我想表達的是...
別人匯錯款可以憑匯款單對我訴諸法律行為
為什麼開板借錢給別人的匯款單卻沒有用
還可以硬拗贈與代付打發掉?
這法理邏輯說不通
然後匯錯款故意不還,並不會涉及侵占構成要件
侵占罪是我〝主動〞為大前提
例如地上有全新的iPhone 11
我〝主動〞撿起來據為己有才是侵占
某人手殘匯200萬給我並不是我〝主動〞去得取
自然不生侵占的構成要素
只能以民事的不當得利來打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