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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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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其他朋友有,但我從來不曾說過警察沒錯,我只說過這錯沒什麼大不了。
"罪刑法定原則",作了違反法律條文的事,就該處罰,我完全沒有異議。
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呢?這件事值得討論一下,如果我錯了請不吝指正。
據我所知"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法律條文並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東西。
我知道累犯可以加重刑罰,這是明文規定的。
還有軍法裡"敵前逃亡","攜械逃亡"一律死刑(如果已改請指正),老實說這有點違憲、違反人權、違反公約……之類的,但我也同意緊急時沒那個閒功夫一個一個抓回來慢慢審。
但現在不能算緊急時期,沒有的東西就不該強加其上。
有些法官判決書可能會這樣寫。我尊重法官的裁量權,但在審判之前,不相干的人不應該拿不存在法律條文裡的東西說三道四,借用廢死最常最愛講的話:這是干擾司法。
他作了什麼就是什麼,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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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的話,讀法律的學生、講師教授、從事法律相關職業的律師、推事、檢察官。你有聽說過這些人犯了法罪加一等嗎?我沒聽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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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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