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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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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舊 2020-04-16, 02:19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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