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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7
文章: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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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50996
我也有看到類似的討論~
但警察局/郵局購買的GOGORO是在法人名下吧,也就是做為公司車使用,所以按照商用費率我想是合情合理。

但一般人購買GOGORO,只是騎得比較距離比較長比較頻繁就要被歸為商用,這恐怕有爭議了,難道我不能騎著GOGORO去上班只能騎著GOGORO去上課跟出遊?
一樣是騎車前往工作地點賺錢,為什麼點對點就不叫商用,多點停留就叫商用

但不管怎麼說,吃到飽但是限騎1600公里,恐怕要先吃一張廣告不實吧!?

而且單方面變更合約還說使用者不能拒絕,有這種合約真是爽,希望我給房客的合約也可以加上這"調漲房租不得拒絕"之類的。


習慣了享受特權

連開公司也要在合約上耍特權欺負消費者
舊 2020-04-16, 12:5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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