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有看到類似的討論~
但警察局/郵局購買的GOGORO是在法人名下吧,也就是做為公司車使用,所以按照商用費率我想是合情合理。
但一般人購買GOGORO,只是騎得比較距離比較長比較頻繁就要被歸為商用,這恐怕有爭議了,難道我不能騎著GOGORO去上班只能騎著GOGORO去上課跟出遊?
一樣是騎車前往工作地點賺錢,為什麼點對點就不叫商用,多點停留就叫商用
但不管怎麼說,吃到飽但是限騎1600公里,恐怕要先吃一張廣告不實吧!?
而且單方面變更合約還說使用者不能拒絕,有這種合約真是爽,希望我給房客的合約也可以加上這"調漲房租不得拒絕"之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