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lwei
這新聞不是寫說開車拒檢衝撞嗎?
跟你說的劇情差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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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過」臨檢站與「衝撞」臨檢站有差別。
而之前看到一段據稱是事發當時的錄影,是「衝過」臨檢站,而並非「衝撞」。
再退一步而言,即使是衝撞臨檢站,或是車上的人犯了什麼十惡不赦的大罪,法律上都沒有賦予警察權力,可以在對象已經被壓制的情形下使用暴力。
因此這件案子警察是明確有執法過當的問題。
更糟糕的是,這件事本來是在踹人員警被記二支申誡後可以告一段落,但是偏偏新北市局長居然跑去表揚慰問踹人警,這才引發更大的怒火,導致多方律師團體提出告發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