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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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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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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9607
+1
還有,真的用精神方面疾病史來考量減刑的話,
有沒有持續、積極的接受治療也要納入考量…
不然「看過幾次醫師…」「服過幾次藥」,然後都是斷斷續續的治療,等到出事了就拿出來當減刑的條件…

歐美犯人通常不會說自己有精神病,因為會被抓去精神病院關到七老八十
舊 2020-04-14, 07:04 P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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