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罰的原因。台北市衛生局 都說得很清楚了。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以致於酒精及手部清潔類產品需求量大增。為避免民眾選購疑慮,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如果列屬為藥用酒精或乾洗手產品,外觀會標示有「衛署(部)成O字第OOOOOO號」許可證字號,目前市售常用產品包括75%藥用酒精及藥用乾洗手液。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目前僅開放藥局、藥商、百貨店、雜貨店及餐旅服務商等5大業者可在網路上販售「乙類成藥」(例如:綠油精、曼秀雷敦軟膏等等),且藥局、藥商販售必須檢附執業執照,其餘3類業者需要檢附工商登記證。藥用酒精或藥用乾洗手液屬乙類成藥,民眾不得擅自於網路或其他未經許可之場所販售。
若非領有藥品許可證之酒精、乾洗手產品屬一般商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倘經查證屬實,得依違反藥事法第69條規定處60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這個國家 這個體制。有其對於處分不服 處理的方式。
而不是在臉書,youtube。 自己說給民眾聽。 讓政府變成加害人,同裡 不去觸犯法令。
何來的受害或是被害。
別人違規,只是沒人舉報。也不能掩蓋。是否涉及違反法令的事實。
又館長宣稱 別人....云云。
自己還是做一樣的事情。差別在於 有沒有被處分。
違法的人比比皆是,這樣是不是不太公平?國家法制不是總是強調「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嗎?
法律中之「平等原則」,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得主張「不法平等」之權利。所謂平等原則
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的事件即應作相同的處理。但所謂相同之事件,必須為合法之事件,此亦與國民遵守法規之義務息息相關。
本身即不符合法律,再加以國民本即負有守法義務,自己都已經違法在先,自然也不能主張此種「不法之平等」認為自己也可以不遵守法律規定。
可憐喔
這不會是第一次,應該也不會是最後一次。我不是正義魔人,只是說罰60萬。剛好。沒罰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