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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ena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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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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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90
發布調職昇官卻又以「業務需要」發一紙公文留原職服務的,這種通稱「商借人員」的在政府機關比比皆是、太多啦!

姑婆勇以「偽造(公)文書」法辦真的是言重了,警政署當然有權發公文向下屬刑事局商借人員(而且絕對不會、不敢被拒絕),何來「偽造文書」之舉?這絕不可能成罪的,堪稱是 "古有神農嚐百草,今有阿勇吃毒芋"--穩輸(死)的,納悶他的律師執照怎麼拿到的啊?
舊 2020-03-29, 01:37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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