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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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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20
文章: 2
1907年10月18日發布的「陸上戰爭的法律以及慣例」(《海牙公約》第四章)的「第三節敵對國領土上的軍事當局」。

引用:
第42條
領土如實際上被置於敵軍當局的權力之下,即被視為被佔領的領土。
佔領只適用於該當局建立並行使其權力的地域。


引用:
第43條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


日內瓦第四公約強調了國際法中的一個重要改變。

《聯合國憲章》(1945年6月26日)禁止了侵略戰爭(參見條目1.1、2.3、2.4),日內瓦第四公約第四十七條,即第三編占領地的第一段,以下列條文限定了能夠通過戰爭獲得的領土:

引用:
本公約所賦予在占領地內之被保護人之各項利益,均不得因占領領土之結果引起該地制度或政府之變更,或因被占領地當局與占領國所訂立之協定,或因占領國兼併占領地之全部或一部,而在任何情況下或依任何方式加以剝奪。


將開穴把佔領地稱為光復台灣詐騙小朋友、四萬塊換一塊 運米到支那 <<< 剝奪佔領地

第四十九條禁止了強制大規模人口遷出或遷入占領國之領土:
引用:
凡自占領地將被保護人個別或集體強制移送及驅逐往占領國之領土或任何其他被占領或未被占領之國家之領土,不論其動機如何,均所禁止。……占領國不得將其本國平民之一部分驅逐或移送至其所占領之領土。


將開穴把中國難民移到日本帝國的台灣,私自竄改台灣人的日本帝國國籍,而後才有英國大使館抗議書。

舊 2020-03-21, 09:17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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