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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喵喵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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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00001&flno=19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舊 2020-03-14, 11:43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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