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我是不清楚啦,不過我老婆在上海說他們公司大概還有15%的人目前回不了上海.
我在合肥看到的情況也是呵呵,我隔壁的公司聽説實際復員率不到60%看宿舍就知道,
前天我家人資還來咨詢我的部門:
對於宣稱回不來的又提不出證明的,能不能直接用曠工三日這條處理掉這樣就不用回來了.
(隱藏臺詞: 資遣費/經濟補償金還需不需要發?)
現在聽説至少1X位臺籍工程師賴在台灣拒絕回來,想跟公司談留職停薪等疫情過去再復工。
目前中共人社部給的"官方指導意見"是企業在疫情期間不得擅自解聘員工,
至少必須與員工進行協商之後才能做決定.
但是明面上并沒説勞動合同法第39條就不執行了.
所以試用期/免洗臨時工可以砍,曠工理論上也可以砍。
但是能夠提出證明被當地政府進行法定隔離或不能返工的例外。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は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關於勸返的問題,昨天也上了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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