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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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他們說要提告,並非單純我政府消極作為
大家都知道是卡在雙方政府如何把人接回沒法達共識
而是不滿移民署將他們列為「禁止管制入境名單」
簡單說,這些人成了對岸的肉票,想接人回台要聽他們的
我們政府當然不同意,自定接人回來的方案
哪肉票要自救,如果有方法逃出來,可不可以不搭包機回來
答案是,除了包機其他方法都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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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
一、內政主管機關:入出國(境)管制、協助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居家隔離民眾之服務等事項。
二、外交主管機關:與相關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聯繫、持外國護照者之簽證等事項。
三、財政主管機關:國有財產之借用等事項。
四、教育主管機關: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宣導教育及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五、法務主管機關: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傳染病監控防治等事項。
六、經濟主管機關:防護裝備供應、工業專用港之管制等事項。
七、交通主管機關:機場與商港管制、運輸工具之徵用等事項。
八、大陸事務主管機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之人員往來政策協調等事項。
九、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共環境清潔、消毒及廢棄物清理等事項。
十、農業主管機關:人畜共通傳染病之防治、漁港之管制等事項。
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十二、新聞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新聞處理與發布、政令宣導及廣播電視媒體指定播送等事項。
十三、海巡主管機關:防範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傳染病媒介物之查緝走私及非法入出國等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必要之相關事項。
再說一次政治問題理論:大法官不審查政治問題
違憲審查分散制的美國,
合一制的德國也都不審查政治問題,
釋字也超過三次會議表示不審查。
我不要管那1235人在嗨什麼!!
上面講的救濟途徑都沒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