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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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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引用:
作者lora
重點在於
移民署日前已對1235名滯留湖北台人註記,民航局也發函給各航空公司,要求除專案包機及經核准者,不得搭載管制名單人員返台。

這道行政命令有沒有法律授權

就像是之前限制醫護人員不得出國一樣

這類限制人民人身和遷徙自由
都是屬於法律保留
也就是必須要有"法律""明確"授權才可以為之

如果這道行政命令,政府提不出明確的法律授權
基本上就存在很大的違憲可能


你擴大解釋了,並沒有完全限制出國...


援引的法源依據為《醫療法》第27條和《醫師法》第24條,另明令已經被列為「第三級警告」的中、港、澳屬於嚴格禁止前往,但其他包含日本、新加坡、義大利、伊朗等被列為第一級注意或第二級警示的國家,則同意報准後前往。


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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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
第 五 章 檢疫措施
第 58 條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
用:
一、對前往疫區之人員提供檢疫資訊、防疫藥物、預防接種或提出警示等
措施。
二、命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詳實申報傳染病書表,並視需要提出健康證明
或其他有關證件。
三、施行健康評估或其他檢疫措施。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
,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五、對未治癒且顯有傳染他人之虞之傳染病病人,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
限制其出國(境)。
六、商請相關機關停止發給特定國家或地區人員之入國(境)許可或提供
其他協助。

前項第五款人員,已無傳染他人之虞,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入出國管理機
關廢止其出國(境)之限制。
入、出國(境)之人員,對主管機關施行第一項檢疫或措施,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舊 2020-03-05, 02:13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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