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un_king.tw
不要以為國稅局是吃素的
國稅局追討欠稅是沒有年限的,你可以具名檢舉他們
就算他們僥倖逃過沒被抓到,終其一生只要被國稅局查到就吃不完兜著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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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所得稅法, 上面提到的都是合法免稅的, 檢舉也沒用 (之前領過九年美金的經驗).
早期沒有基本所得額之前, 海外所得完全免稅, 好像也免申報.
有基本所得額之後, 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申報 (沒超過基本所得額時, 沒申報好像也沒罰則?), 要所得合計超過 600 萬(後來好像調成 670 萬) 才需要繳稅 (超過的繳 20%).
也就是... 如果上述每年領 10-14 萬美金的人, 就算申報也是不用繳稅的. (如果有買台灣股票, 申報還可以退稅)
印象中, 海外所得並不包含台灣公司跟其海外子公司, 也不包含大陸地區.
台灣的國稅局並不像美國, 可以查到國人在國外的所得 (所以台灣的公司被排除在外, 因為查的到.... ), 就算改成都要繳稅, 也沒有能力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