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個很大的爭議
外籍看護能否自由轉換雇主?
保障雇主權益跟保障外籍看護,哪個比較重要?
給她們自由,不爽就換雇主,這個權在她們手上不會濫用嗎?
他山之石,我記得香港是這樣的
雇主沒有充分理由,只是覺得不滿意要外庸跑路
主管單位會下限制令懲罰這個雇主,在幾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外籍看護
接到虐待的個案也一樣,除了刑事責任,以後也會被限制不得申請
印象中多年前看到報導,歌神張學友嫌外庸沒做好,又認為人家偷他東西
一而再換外庸,後來連主管單位都火大,乾脆不再批准他們家申請外庸,忘了限制多久?
香港的外庸除了照顧老人,也要照顧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