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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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中華民國憲法
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3條(信教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22條(基本人權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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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發生緊急危難、破壞社會秩序、戒嚴之前,沒有法律可以禁止神明繞境。
行政權力凌駕憲法之上?
只有中國或者極權國家才這麼幹。
自由民主國家要講法治,不是人治。
不喜歡法治的同學可以考慮回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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