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了中國戶籍或護照就變成是中國人民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2 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
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
地區定居。
護照條例
第六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但具有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者,在其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人民前,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一、 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 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
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 喪失我國國籍。
六、 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 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