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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族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65
民法 第四編親屬 第五章扶養
引用:
第 1064 條準正: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 1065 條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第 1072 條收養: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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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請看簽名,不準砲我
#相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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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價值好棒棒
潛水~~~潛水~~~
舊 2020-02-13, 09:18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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