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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oodpig
感謝提供資訊,去查了一下國籍法,其實政府可以在一些地方放寬標準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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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9條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二、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
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
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前項第二款所定高級專業人才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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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莎其實可以用第二款來豁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但是這個要內政部主動提出並審核通過
截至去年底至少有65位專業人士用第二款成功申請歸化
我認為第三款是關鍵,像是烏克蘭這種需要總統簽署的狀況
應該要可以適用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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